此后,江苏泰州、浙江温州、浙江绍兴、广东佛山等地,纷纷出台容错免责规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最早在省级层面提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是广东省。
2016年1月18日,中央党校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讲到了干部队伍积极性问题。他说,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
为此,习近平提出了“三个区分”原则: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这“三个区分”,即是北京市《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容错机制”的主要内容。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都严格遵循了“三个区分”原则为改革者撑腰。但各地又做了具体限定。
2016年12月,广东省出台《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容错机制”,除了遵循“三个区分”原则外,还要遵循“两个尊重”——尊重广东历史、尊重广东省情。
广东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景喜告诉新京报记者,广东省提出的“两个尊重”,符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比如广东华侨多、外贸多,广东的文化习惯与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不同,充分考虑这些情况,才能更好的实施容错机制。
而云南瑞丽市的容错机制,也同样考虑到了瑞丽市的特殊地形。瑞丽市毗邻缅甸,在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内陆城市有极大不同。“我们在制定容错机制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情况。”瑞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文科说。
新京报记者统计,除北京、重庆、广东、四川在《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增加“容错机制”条款外,目前至少还有陕西、湖南、湖北三省,从省级探索建立容错机制。
“容错”由谁来认定?
各地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来裁定
那么,该由谁来认定干部该不该免责呢?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中,都明确“容错”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要做出认定反馈。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瑞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文科告诉新京报记者,瑞丽市出台容错纠错机制后,成立了专门部门,接收党员干部的容错免责申请,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认定后,符合容错条件的即可予以免责,并在一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广东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景喜认为,公众也应参与“容错”的认定。目前,广东省虽还没有让公众参与其中的机构,但他认为公众参与“容错”认定很有必要。“因为在定性时,具体到某一个行业或事件,群众更熟悉情况,更了解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