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不尽人意
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农业经营主体的完善是重要环节。从记者在多地的调研看,三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都存在程度不一的问题。
当前,家庭农场面临着与市场有效对接的问题。自2013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来,由于它能实现适度规模经济,在农村得到了迅猛发展,不过它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在对接市场时还是困难重重。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安徽北部看到,淮河两岸的家庭农场比比皆是,这里每亩土地的年租金已超过1000元,这些家庭农场为了对接好市场,很多是和合作社、农业企业联手创市场。安徽省阜南县56岁的家庭农场主苗少金告诉记者,单个家庭的劳力有限,要把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都包下来,是不现实的。以他为例,近年来从村民手里流转了80亩耕地种植黄梨,生产量比以前大大增加,如果仅靠他家去闯市场、卖果子,风险实在太大。现在他联系了一批同行,采取“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方式,才有专门的人员跑市场,有效地降低了市场风险,提高了家庭农场收入。
相比家庭农场,公司化运营的农业企业虽然有专人跑市场,但却存在两个很难克服的问题。一方面,雇佣的农民存在“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安徽省阜南县农委副主任蔡明胜对记者说,由于不是种自己的地,同时农产品又不像工业产品一样可以标准化检验,农民干活效率大多比一家一户生产或家庭农场低,有些农业企业因此出现亏损。
另一方面,适宜耕种的土地依然是农民的“命根子”,不少农业县土地流转难以成规模,如陕西关中平原的扶风县土地流转率仅16%。从事农业管理30多年的甘肃省景泰县农牧局经管站站长尚站新对记者说,如果把土地长时间交给农业企业,不少外流农民担心老了回到农村后,靠一年几百元的流转费活得太艰辛,这种心态在耕地条件比较好、城市就业比较难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尤其常见。相比之下,以农民自己生产为基础的合作社就没有这样的负面效应。
据了解,“合作社+”既有专人跑市场、又不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权,以合作社为纽带的“合作社+农民”“公司+合作社+农民”已成为欠发达农村数量最多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本应强有力地带动农民发展,但是多数“合作社+”却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记者采访发现,安徽、湖北、陕西、甘肃能有效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在四省均不到20%,很多县在10%以下,像甘肃省有一个县2482家合作社只有40家能起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