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消除干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后顾之忧’,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朱文科说。
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为改革者创造环境,激发热情,这正是容错免责制度设立的初衷。
2016年3月,全国两会时,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哪些错可以“容”?
各地明确5种情形可免责,也有特殊条款
那么,随着各地容错机制的建立,改革者的哪些错误可以减责或免责?
新京报记者对比各地容错机制发现,各省份出台的容错机制中,基本上都将“官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符合5方面条件者可减责或免责: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除上述5条容错情形外,各地还有其他容错条款。
比如,陕西省还将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等,纳入到了容错机制中。
广东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景喜告诉新京报记者,定性干部是否错误的一个根本界限就是“为公”还是“为私”。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来有规定,同城不吃饭。但是最近广东省明确提出,去了同城企业,可以吃工作餐,只要不是大吃大喝就行。”王景喜说。
容错机制如何建?
均遵循“三个区分”,省情不同又有细化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地方性容错机制早在11年前就已出现。
2006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其中提出,“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这是国内首次提出“容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