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杖藜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
这三首诗,像反诗吗?这三首诗都被定义为反诗,诗人也锒铛入狱,险被处死。这便是宋代有名的“乌台诗案”,诗人是苏东坡。
反观宋江的两首诗,字里行间充斥着暴力词汇,流露着极端的反社会情绪,被认定为反诗,是非常恰当的。浔阳楼的墙壁上,题了很多诗,在众多的诗词之中,黄文炳一眼看出宋江的《西江月》是反诗,这一方面说明了黄的眼光之敏锐,另一方面,也表明该诗在众多诗词中的扎眼、异端和另类。一旦认定为反诗,且随后又坐实了宋江与梁山的通谋,依法处宋江死刑,和之前的“杀惜案”判决一样,均合乎法律正义。
依《宋刑统·贼盗律》“谋反”条:“……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该条的意思是,言论虽然已经构成乱常之词(宋江的反诗,当然属于乱常之词),可又不能煽动他人的,虽逞凶威,但又不能率领他人的,就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也皆斩杀,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只是家产不予没收。
第四十回,小说浓墨重彩地描写了死刑执行的过程:(黄孔目)当日禀道:“明日是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待五日后,方可施行。”……蔡九知府听罢,依准黄孔目之言。直待第六日早晨,先差人去十字路口打扫了法场。
由此段我们看到,为了拖延时间,黄孔目找出了例如“国家忌日”“中元节”“国家景命”等理由进行搪塞,成功地把行刑日期往后推迟了五天。否则,梁山好汉营救宋江的计划就落空了。
黄孔目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当然是获得了制度支持的。《宋刑统·职制律》“祭祀”条:“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按此规定:大祀散斋四日,在此期间,不得吊丧、问疾看医,定罪、判杀的法律文书不得签署,也不准决罚杖笞等刑,违反此项规定的,笞五十。
再依据《狱官令》“决死罪”条: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由此,即便像宋江这样的犯人,所犯之罪虽属于“决不待时”,但是,在断绝屠宰月即正月、五月、九月以及禁杀日也都不能执行死刑,违反者,各杖六十。传统制度里的这些行刑禁忌,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农耕文明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