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PPP政府引导基金有多种层级、多种运作模式,对推进PPP项目和提升融资杠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PPP引导基金在融资过程中提供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影子债务”规模,在扩大地方隐形债务的同时,形成了新的风险。
对策:多方统筹疏堵结合控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的过去和发展,既与某些地方政府本身政绩观不当有关,也与金融层面正规融资途径有限,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投向的扭曲有关。因此,要更好地抑制相关风险,需从多方面入手。”曾刚表示。
首先是继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在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地方债的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扩大地方债质押范围并适当上调抵质押率,以提高地方债的市场结构程度和流动性。在“堵旁门”的同时,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的正途,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控制债务风险创造条件。
其次是完善监管政策,压缩监管套利空间。针对银行利用许多创新业务和产品来为地方政府融资加杠杆的情况,需要根据现有法规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穿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银行最终承担风险的部分,需要纳入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在按规定计提拨备和风险资产的同时,还要特别关注此类融资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此类融资往往还涉及到不同类型和不同机构产品的嵌套,长远看,还需要尽快出台跨部门的统一监管规则,并强化监管协调,以降低跨行业套利的空间。
再次是逐步清理不规范行为,控制隐形债务的过快增长。从2016年四季度起,中央对地方债务的管理开始逐步收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PPP是一个具有复合性特点的工具,要防止产生新的隐形债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PPP领域出现新的隐形债务,应严格和科学管理PPP项目中财政补贴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并与中长期预算框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财政改革工作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使PPP项目涉及的政府支出责任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反应在财政预算或政府债务管理中。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88号文)。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152号文)。
尤其是今年5月,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以及“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和5月28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最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