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涉事消防喷淋头虽然安装在高某室内,但该设备系公共设施,B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
为探明消防喷淋系统启动的真实原因,应当委托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机构进行鉴定,而作为管理义务人的B物业公司,负有举证责任。B物业公司明确提出放弃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即意味着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二审驳回其诉求,维持原判。
案例
小区出现违建 物业并无权拆除
小区违建,既让那些安分守己的业主恼火,也让物业公司烦心。一旦小区出现了违建,这事归谁管呢?
张某为昌平区某小区的业主,C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14年,小区5-4-701业主在公共露台搭建房屋。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对该小区5-4-701业主的违法建筑尽到制止、处理的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及法律责任,协助相关机关拆除违建,赔礼道歉等。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本案中,张某诉求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14年,C物业公司出具了2014年8月22日向昌平区建委房屋安全管理科寄送关于违建材料的底单,经法院查询,该快递在2014年8月23日由昌平区建委房屋安全管理科相关人员签收,从该底单上可以看出,上面标明的文件性质为“关于违建10-2-101、5-4-701”。
故法院认为,C物业公司已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尽到了报告的义务。
另外,昌平区城管局已经向5-4-701业主下发了《责任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亦说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了解到违法建筑的相关情况。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部分业主的违建,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但认定、查处、拆除违法建筑职责并非物业公司的责任,不应对物业公司过多要求。
案例
物业诉众业主 法院调解成功
物业费纠纷目前仍然是涉物业纠纷的主要类型,但在诉讼实践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时,一般只涉及物业收费标准,几乎不涉及服务标准。这两条标准,成为物业费纠纷中争议的焦点。
2009年4月,D物业公司与延庆某小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12月,因D物业与业主关系矛盾激化,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要求于当月31日终止与D物业的物业服务关系,D物业遂如期撤出该小区。
2015年,D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30余户欠费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业主以服务不达标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D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有关卫生、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遂对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采取了打折处理。30余名业主不服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官亲赴延庆该小区,在现场对业主进行明法释理,针对不同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现场勘验,与物业公司人员一起对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对部分业主提出的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的事项予以释明,提示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
最终,在长达六个小时不间断的现场调和后,大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