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确立四类审判组织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朱宁宁审判委员会的地位和角色,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确立了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判、国家赔偿审判以及审委会审判四种审判组织形式。据悉,明确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法律地位尚属首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修订草案除了对合议庭和独任庭的组成、运行、责任等作出规定,还对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有关情况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还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对于这些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文分析指出,过去,审判委员会被视为超越审判组织的一个组织,现在是把它作为一个审判组织进行了重新定位。这么规定,首先,审委会与其他审判组织的关系就比较容易确定。也就是说,审委会不再是超越关系,而是与独任、合议庭是一种并列关系。其次,职权划定也较为清楚,使得未来对审判组织的界定就更清楚,更容易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即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总之,审委会不是要替代其他审判组织,而是保障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杨伟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