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涉物业纠纷案件的主体,从单一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向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纠纷以及其他群体性纠纷发展。2017年上半年,一中院共受理了28起业委会为主体的涉物业纠纷。
业主委员会弥补了业主在诉讼权利上的先天不足,但由于举证能力尚弱,诉讼结果还不乐观。
2004年1月,昌平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除提供物业服务外,还负责管理物业档案、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经营、供暖收支等情况。
2012年8月,该小区经备案成立了业委会,后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包括中小工程维修费、车位费的收支情况、消防验收图、对外广告合同等共7大项内容。
一审法院受理后,驳回了业委会的诉求。业委会上诉至一中院。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主张要求公开、查阅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的,应当依法准许,但物业公司的披露义务应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
本案中,A物业公司在向业委会的复函以及在建委的公示材料中,已经公布供暖设施维修、车位费收支等情况,应视为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
对于业委会认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文件类,像对外广告合同等内容,因A物业公司否认持有上述材料,故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故维持原判。
案例
公共设施损害 业主遭殃告物业
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理,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正因此,围绕着公共设施的纠纷,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诉讼的焦点的之一。
B物业公司为延庆某商业楼提供物业服务,该楼各房间屋顶均安装了烟感器和喷淋器。孟某系该楼3层312室业主,高某系该楼4层412室业主,高某利用412室经营拔罐理疗等美容养生项目。
2014年12月的一天,高某屋内的喷淋器突然爆裂,向室内大量喷水,后B物业公司员工到现场进行了相应处置,喷淋器停止喷水。由于楼上喷淋器事故导致自家地板、家具被淹,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B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B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本案中,高某室内消防喷淋头爆裂喷水,致居住楼下的孟某家中财产受损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