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州、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州、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五条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评价考核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州、市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州、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州、市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