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评价连续两年排末3位的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有关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按照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下简称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各州、市完成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的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考核目标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等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将考核目标体系中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州、市。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考核牵头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10月底前完成对各州、市的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各专项考核结果,按照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各州、市的考核分值。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分值排名,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有3项以上(含3项)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州、市,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州、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