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本人未到场公证、借贷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债权人向公证处隐瞒债务人还款事实、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等问题,甚至公证债权文书背后浮现出违法问题。
北京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庭长邵红燕:当事人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职业放贷人、贷款中介利用公证债权文书从事融资放贷业务,涉及的金额数以千万计,甚至过亿,远远超过了民间借贷的常态。
近期,一些老年人遭遇所谓“以房养老”的骗局,引发媒体关注,北京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张扬分析,这样的骗局最主要的就是两个步骤,第一步就是骗被害人与自己一起到公证处主动要求办理公证。
张扬:第一步就是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并办理一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形式上是一份借款合同,内容呢,他许诺被害人,这只是一种形式,因为债权文书不给办理其他公证,必须要办这种公证。这样被害人就相信了不法分子的许诺,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接着,骗子实施第二个关键步骤,办理全权事项的委托。
张扬:也就是他指定一个人为被害人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一切事项,之后一旦被害人到期没有还款,因为被害人认为他是不会还款的,不法分子利用他这种认识错误,去申请到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这时候,被害人可能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是被执行人了。最终,这个房屋及可能过户到不法分子名下或者真正出借人名下。
法官提示:轻易不要做全权委托公证,尤其是委托给陌生人,更不要以为到公证处公证只是走个形式。
张扬:不管不法分子怎么许诺你,这只是个形式,是国家支持的,你一定要看你公证的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就是什么合同,法院不会认为你再通过公证之外的口头承诺或者其他协议,就能否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可能被法院采信。第二,千万不要办理这种全权事项的委托公证,一旦把你的委托权放出去,你就控制不了你的房子,很可能被转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