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科学立法,牵住问题的“牛鼻子”
科学立法形势复杂、任务繁重,只有牵住问题的“牛鼻子”,才能破题。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各界高度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立法法”的特殊性。
“立法法”是“管法之法”,法学界称为万法归宗之法。它决定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由谁制定,如何制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针对此问题,本次“立法法”修改着墨颇多。此前,立法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各部委提出法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进行立法技术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主要是由国务院各部委起草制定的,比如土地管理法是由国土部起草;审计法是由审计署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公安部起草。
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平衡过程,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立法,极易造成只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存在部门利益保护倾向。
本次修法,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就是说,此后,环保法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而非环保部;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起草,而非农业部。
对于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权,对于中央政府的征税权,对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诸此种种,修改后的“立法法”均作出明确界定。
5年来,立法工作继续呈现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一批法律的修改、确立得到推进。环保、文化、经济、监察,诸多领域立法齐头并进、快速推进。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说明,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彰显法制建设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