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丹婷 通讯员 黄耀革
开栏语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广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广西日报社合作,开设“人大立法进行时”专栏,就我区人大立法工作进行多方位、立体式宣传报道,彰显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广西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今年6月,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亲自带队深入龙州县开展扶贫立法调研,明确要求抓紧修订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这就是我区重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一个缩影。”8月14日,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我区在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鲜明特色。
随着立法法修改后,我区立法主体大幅度增加。自治区党委及时出台《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突出强调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文件涉及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县三级立法主体,涵盖立法工作方方面面,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目前,我区在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县三个层面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自治区党委都是在当年年内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比如,自治区党委把依法分期分批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列为2015年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年内如期完成该项任务。同年6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专题汇报,并通过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有序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创造有利条件,使广西成为全国较早全部确定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省(区)之一。
自治区党委坚持从政治上考量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地方立法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4年7月,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人大工作会议,并在会前转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为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和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2015年11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自治区立法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情况后,对法规案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