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旺
昌乐县委副书记、县长
近年来,昌乐县在做好常规监管的同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监管范围宽泛、责任界限模糊等具体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对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实名制”形式落实安全生产主管单位、行业监管单位和属地监管单位,并将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实名公示。目前,全县2040家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部纳入“实名制”监管范围。
为确保“实名制”监管落地生根,配套出台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监管机构建设。镇(街、区)设立副科级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镇(街、区)班子成员担任主任,配备1名副科级专职副主任,并按照5人以上标准配备安全监管人员。29个县直部门设立安全科,配备1名科长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所属行业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做到专人专职。二是保障监管经费。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为安全监管任务重的部门单列10万元安全监管经费,为各行业监管部门至少保留1辆执法监察用车。三是落实监管人员补贴。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一线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20元岗位津贴。四是修订部门“三定方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要求,修订县直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