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继2012年《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后,我省财政领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财政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4日就《条例》的颁布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参加新闻发布会。
7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分六章49条,包括总则、监督范围和措施、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是一部综合性法规。
《条例》确立系统的监督规范,凸显重点监督领域;立足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体现对监督对象的权益保障;注重监督结果的合理运用,注重监督程序的合法有效,在全国同类立法中独具江苏特色。
财政大监督机制,是江苏财政的创新,受到财政部积极肯定并在全国推广。《条例》规定,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化财政大监督机制。
《条例》从18个方面归纳财政监督事项,凸显出财政监督的重点和热点。如,首次将财政预决算公开纳入监督范围,通过财政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主动“晒账本”“亮家底”,充分体现阳光财政的要求;《条例》重点就财政收入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等领域进行规范,全面回应社会各界对于财政收支、政府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政府投资基金等重点问题的关注。
创新财政核查方式。首次引入财政核查方式,作为财政检查的有效补充,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方式,既简便高效,又体现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衔接。
明确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监督的具体内容、绩效监督结果的应用等作了明确,绩效监督理念贯穿《条例》全文,体现了全过程绩效监督的创新理念。
随着我省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的立法宗旨、主体、客体均已发生变化,原有的《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在价值目标、框架设计以及具体规定等方面,已不能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了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大监督”机制,强化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提升财政监督效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