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 北京新闻广播马骏)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骗子假借国家“以房养老”政策之名,以投资返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骗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对债权文书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为委托中间人买卖房屋的全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是骗局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受害人维权最大的障碍。某些公证人员违规执业,受害人却难以取得证据。
由于公证高效、便捷的特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在服务实体经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过程中,又该怎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朱卉灵介绍,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而从2014年开始,此类案件却有了大幅增长。
朱卉灵: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 53.8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
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根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2013年12月,张先生把150万元借给了张某和徐某,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称他和徐某是夫妻,但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某擅自拿走了他的身份证,由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经查,借款汇入徐某账户后,至2014年1月7日,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某账户,同年3月1日徐某非正常死亡。张某有办理公证当天,在单位工作的证据,提交的签名与公证书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本人与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存档的照片也有明显差别。
法官钟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时张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张某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且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