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是党中央针对当前行政执法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执法,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立足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目标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权责不清、执法不到位,直接影响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关乎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关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关乎人民政府形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权限划分不清晰,执法力量配备不科学。各方面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权限过多,省级政府监督指导不到位,地方基层政府执法力量薄弱。
从中央政府层面看,本届政府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四年多来削减了600多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完成了削减三分之一的任务,同时还取消资质资格认定372项,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中央投资项目核准减少90%,外商投资项目核准95%改为备案。但总体上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许可依然不少。下一步改革重点依然是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强化宏观管理和制度设定职责,注重通过发展战略、规划、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等发挥作用,保留必要的执法权,比如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经济安全的反垄断、商品进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执法职责。
从地方政府层面看,各地方省市县三级政府目前既有宏观管理等综合部门,也有微观管理部门,既有决策部门也有执法部门,既有事业建设主管部门,也有公共服务部门,部门设置趋同,机构设置还不科学。中央强调,省级政府主要是强化统筹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市县政府主要是执行职责。因此,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省一级主要是保留需要省级区域直接管理执法职能(比如高速公路、水运管理等),以及中央政府下放给省级政府部门的重要领域的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同时履行对市县政府及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市县政府的改革任务是强化直接面向企业和公民的审批、检查、处罚、强制、征收征用等执法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设,充实执法力量。目前一些地方还进一步下放执法权到乡镇、街区,解决了行政执法中“看得到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到”问题,效果很好,也是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