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有些预算收支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归属还不够明确、安排不够合理。收入方面,对金融企业上缴收益,财政部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分别列入627.42亿元、103.04亿元;支出方面,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分别安排36.4亿元、239.42亿元;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超范围安排1.86亿元,用于支付政府投资基金股息。
四是部分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不规范、项目推进慢。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中,有23.25亿元(涉及22个项目)存在重复申报、前期工作不完备等问题;有153.68亿元未按规定在全国人大批准后90日内下达;有115.4亿元对地方的基建投资,执行中被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同时,发展改革委下达基建投资计划与财政部据以下达预算指标的间隔较长,2016年平均为52天,影响项目及时推进。抽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发现,至2016年底,有188个项目应开工未开工、244个逾期未完工、5个无法实施,导致中央基建投资58.47亿元(占安排投资总额的51%)闲置。
(二)转移支付管理还不完全适应改革要求。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界限还不够明晰。一般性转移支付的7大类90个子项中,有66个具有指定用途,安排预算总额比上年增长13%;体制结算补助和固定数额补助中有76%指定了用途。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认定也缺乏明确标准,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2016年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3776亿元,执行中细分为84个子项、涉及19个类级科目,按72个具体办法分配,但长期作为1个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还不健全。财政部上报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有94个,其中84个未明确实施期限或退出条件,已明确期限的10个中有的未按期退出。清理整合也不到位,94个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实际细分为279个具体事项,部分专项整合后仍按原渠道、原办法分配和管理。
三是有些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叠。部门层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在其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中,设立水污染防治等4个相同或类似专项,分别安排预算276.8亿元、80.7亿元。部门内部司局层面,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农经司在不同专项中同时安排林区、垦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地区司、环资司同时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四是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不够严格。在94个专项转移支付中,有27个专项年初预算2023.11亿元全部未细化到地区,有29个专项预算全部未提前下达地方,有37个提前下达的比例也未达70%。有的专项分配不够规范,财政部分配就业补助等3个专项的674.29亿元预算时,未严格执行因素法等要求;发展改革委分配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4个专项时,存在同一地区适用不同区域补贴政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