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家属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经张学林家属一再要求,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司法鉴定所对王浩斌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响羁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判决书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终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王浩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该案中,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正是因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及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被告方辩护律师则称,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依然认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