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审对王浩斌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书》认为,张学林案中肇事时间无法确定。王浩斌是否开豫HGX444号小客车与豫HQX3311号小轿车在老沁河桥上相撞值得怀疑。
《判决书》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20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该《认定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当时的虚假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终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浩斌指使拜林龙冒充豫HGX444号小客车的肇事司机,还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王浩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当天,张学林之子张新舜明确表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5月25日,张学林家属写了一封《立案申请书》,准备交给焦作市公安局,申请焦作警方对此案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申请书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对此案应全面回避,改变管辖,由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直接立案侦查。
张南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见。
罗生门
在这个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还有多人受到处罚或处分。
拜林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原来在一审获刑有期徒刑7个月,焦作中院二审改为拘役6个月。他供职的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将其由中级工降级为初级工,工资由原来的2000余元,降为1200元。
《中国新闻周刊》从沁阳市公安局一位知情者了解到,2016年,与张学林车祸案有关的时任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卫新振、时任指挥中心主任杨保军、时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