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监工作资源的比较优势源于网络经济的自然发育结果,并非由国家财经政策或行政资源配置所决定。加之网络经济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任何地方都可能在任何时候获取或丧失资源优势。因此,将监管资源的丰富度作为确定管辖原则的主要依据,不仅可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且能够提高监管实效、适应动态变化。
3.在线上线下一体化与部门职责差异化之间,需要努力寻求促进动态平衡的支点。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的原则,这当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同时,尽管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具有高度关联性,但是,二者各具特点,并非完全重合。因此,一体化原则的实质在于体现两类监管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保持法律精神和执法尺度的一致性,而非两类监管工作相互替代。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地方局已经取消了垂直管理体制,部分地方局还实行了不同方式、不同职能的机构合并,落实一体化监管原则应考虑由此造成的影响。
其一,可将网监部门职责定位于“抓两头、帮中间”。即:一头抓研发或管理前沿网监技术系统,一头抓研究查处新型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同时,为其他部门开展网监工作提供支持。其二,可将“关联”作为推动一体化监管的关节点。即:通过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或融合监管技术系统,将线上、线下的经营主体、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失信惩戒进行全面关联,促使从全部双随机抽查向按风险度随机抽查发展,再逐步向“无因不查”发展,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二)设想与尝试
我们认识到:面对快速、多变的网络市场,以及多层次、多方位的改革趋势,可采取“以弹性应对不确定性”的原则,在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中进行大胆尝试。
一是支持创新网络交易服务工作的实施方式。其一,系统设置了“在线to C”的服务功能,支持将监管信息直接释放到公共浏览器、搜索引擎和网络安全卫士,可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为网络消费者直接提供在线服务。其二,系统预留了“合作分享”的数据接口,可实现监管系统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在线数据交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为网络交易平台直接提供在线服务。
二是支持创新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管理机制。其一,系统采取了灵活的部门设置功能,以支持地方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设机构或下一级监管单位。其二,系统设置了“层级管辖”、“指定管辖”和“协作管辖”的功能,以支持地方局灵活设置、调整网店的行政管辖。其三,系统设置了网店属性智能标签功能,以减少基层执法人员的重复操作,其中,“预设标签”是根据系统数据库的关联信息自动生成,“自设标签”是根据基层监管部门工作需要人工生成。其四,系统设置了在线异地执法协作功能,以支持地方局在线开展网监工作异地协查、协办。其五,系统设置了专用移动即时通讯工具,以支持各级、异地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及时进行工作沟通。其六,系统采取了可支持“快速升级、持续迭代”的弹性技术架构,以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网络交易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