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盯住“关联”这一网络交易的基础要素,可对严重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通道遏制措施。其一,借助先进网监技术,构建相关元素之间的联系。在持续发展前沿网监技术的基础上,实现“网店与所有者真实身份的关联”、“不同网店与同一所有者的关联”、“网店与管辖单位的关联”和“违法经营行为与网店所有者的关联”,以直接支持网络交易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监管任务。其二,借助主流网络通道,阻断相关元素之间的联系。在加大网店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可对严重违法经营者采取“限期市场禁入”措施,并可借助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络安全卫士等网络通道产品,直接屏蔽相关违法网店。
另一方面,盯住“成本”这一经济活动的核心要素,可对网络交易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其一,持续提高违法失信的成本。监管部门可借助网络通道产品释放行政管理信息,便于用户在访问网店时自动触发主体身份、“黑名单”、异常名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从而达到消费提示或消费警示的作用。其二,不断降低遵法守信的成本。监管部门可向第三方征信机构逐步开放行政管理资源,支持其独立开发网络交易信用产品。其中,重点支持以用户评价为基础、以不同评级为特点、以广泛应用为标准的信用产品。
以网络交易主流链接通道为核心节点,综合运用上述措施,可对网络交易违法经营行者实施全网级遏制,并可为社会公众直接监督网络交易提供有效的工具,同时,还可在网络交易关联方之间,逐步促成各方主张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支点。
2.在网络市场广域性与行政管理地域性之间,需要努力寻求促进动态平衡的支点。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导致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既简明又复杂的纠结状态。简明之处在于:各细分市场领域中都存在着“少数产品覆盖多数用户”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局部近似整体”的状况。复杂之处在于:激烈的竞争促使细分市场领域不断新生和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局部合计并不直接等于整体”的状况。这也对网监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以单一标准制定行政管辖原则,不仅将使“网络市场广域性与行政管辖地域性之间的冲突”更加突出,而且将直接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效果不佳。因此,应当摒弃“非此即彼”式的二元对立哲学立场,探索适应网络交易特点的行政管辖原则和市场监管架构。
一方面,以信息资源优势为基础,探索互补性的网店行政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和自然人网店,因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具有信息资源优势,可由其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网店,因注册地监管部门具有信息资源优势,可由其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由平台注册地监管部门承担辅助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以技术资源优势为基础,探索互补性的市场监管整体架构。鉴于主流网络通道产品、主流网络安全产品所在地具有技术资源优势,可由相关网络服务产品提供商注册地的监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由违法行为涉及企业(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承担辅助监管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