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起诉讼
虽然“杜康”和“白水杜康”是两个不同的商标,但是作为不了解“杜康”历史的普通消费者,在有些情况下就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
洛阳杜康称,白水杜康在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过程中把“白水”与“杜康”拆分,去掉圆环,将“白水”标注得非常小,将“杜康”字样突出出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判定这种突出使用“杜康”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局也决定对白水杜康申请的“小白水大杜康”形式的商标不予注册,原因就在于这种使用方式对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很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效果。同时洛阳杜康到全国各地工商机关投诉,包括北京、上海、武汉、内蒙古、成都、河南等省市的工商局认定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措施。
对于白水杜康的上述商标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前述知识产权界专家认为,陕西白水杜康未经许可,在其生产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为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突出“杜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种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016年,洛阳杜康在洛阳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种突出使用“杜康”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因为白水杜康的获利较大,判决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的损失。
作为反击,陕西白水杜康也针对洛阳杜康提出一个商业诋毁的诉讼,理由是洛阳杜康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经过渭南中院和陕西省高院两审诉讼,陕西省高院认为虽然该陈述本身是客观事实,但与“杜康”商标的历史不符,容易给消费者造成相关的错误认识,所以构成商标诋毁。
对此,专家表示,诋毁商誉从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要看行为,即洛阳杜康发布的广告语是不是捏造、虚构的,不能以历史渊源来否定客观法律事实。商标具有唯一性,“杜康”与“白水杜康及图及拼音”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的两件商标,“白水杜康”尽管商标里含有“杜康”二字,但其注册商标不是“杜康”。“杜康商标唯一合法持有企业”广告语没有虚构、捏造事实、虚假宣传。
对于上述商标权争议,截止发稿,白水杜康方面未予以回应。
有人认为,“杜康”是不是白酒的通用名称?专家表示,最初,“杜康”是一个人名,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酿酒始祖”。后来有三国时期曹操赋《短歌行》,其中的名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指代白酒是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借喻比兴手法。几十年来,从伊川杜康酒厂获得注册起,将“杜康”作为商标的持续使用,“杜康”已经成为一个白酒的品牌,并且“杜康”也并没有经过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弱化为酒或白酒,并没有成为通用名称。
“到了把彼此彻底区别开来的时候了,说清楚你是你,我是我。不分清楚真实商品来源最终吃亏的还是不明真相的广大消费者。”洛阳杜康相关人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