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隐患
一个商标多家使用,造成的纷争难以避免,至上世纪90年代初,“杜康”商标面临续展之时,各方对“杜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再次发生争议。
1993年1月5日到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就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续展和许可协议续签进行了协调和讨论,但最终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多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1995年3月24日,白水杜康酒厂向商标局申请了第915685号商标,而后,商标局为伊川杜康办理了第152368号商标的续展。
关于这一历史,《白水县志》中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至此,长达十余年的杜康商标争夺战终于结束,彻底解决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争议纠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表示:“白水杜康自己去申请新商标,意味着他用自己的名义拿出一个标记来,出卖自己的商品,就是另建一套市场系统。之前(1983年)签订的使用合同终止,不应该再有效了。因为第一没有续约,第二自己申请一个商标,以实际行为表明放弃这个权利,获得自己的白水商标权利,之前的使用权利中断了。”
最高法院知产庭原庭长蒋志培表示:“在注册了白水杜康商标以后,白水杜康本身就不应该享有‘杜康’这个商标的任何权益。原来有权益是从许可协议来的。没有继续签署许可协议,协议视为终止,这个是明确的。白水杜康在实际市场中就没继续使用‘杜康’,这三个都是事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表示,协议中约定的在“杜康”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仅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种解释,十年或者永远,但后来白水杜康又去重新注册了一件商标,代表白水杜康承认、用行为解释了协议的有效期限就是十年。现在市场上是有两个与“杜康”有关的商标,一个是“杜康”(152368号),一个是“白水杜康”(915685号),但是这是两个不同的商标,不能混为一谈。
知名法律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认为,“白水杜康酒厂破产清算以后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如果是想继续争得商标使用权的话,商标许可协议要征得原来许可人同意。第二,即便是许可协议存在,按照协议规定,白水商品包装应该报伊川来审核,但从来没报过,这属于根本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解除协议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