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监管部门面对的只是实体商户中的预付卡等问题。现在,随着移动支付迅速发展,这些新兴分享经济中的押金以及充值资金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些资金沉淀已经形成了资金池,甚至可能成为变相融资。在这个意义上,随着分享经济而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需要警惕。
好在,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资金沉淀带来的风险。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实施专款专用,防控风险。企业应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5月份,北京金融局也提出在北京注册的共享单车公司需要把押金存管到指定银行账户,防止变相非法集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3日公布《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指出,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有专家认为,对分享经济中押金的监管可以参考支付机构备付金的集中存管制度,如可由央行制定指导意见,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对押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今年1月份,面对超过4600亿元的支付机构备付金,央行建立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备付金须交存至指定账户存管。同时,存管的备付金不产生利息,以抑制机构扩张备付金规模的冲动。
董希淼认为,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完善之时,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是可以理解的。但押金事实上是一种保证金,要防止被平台挪用去投资等。押金产生的收益也不应该归属于平台。“从法律上来讲,孳息应归属于客户。”
当然,监管也不是要“管死”,而是要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这种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所有的金融活动都要有监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监管、用怎样的规则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两者之间的规则不能通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惯性沿用以前的方式,否则只能既限制了新的发展,又没有监管到点上。”
董希淼也表示,考虑到监管的成本和性质不同,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目前不用像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那样严格,建议由第三方如商业银行存管就可以,但是这部分资金应该是不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