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条管理有待加强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个医院的病假条“长得”不太一样。针对病假条,是否可以建立如“机打发票”那样格式统一、可验真伪、可查询的系统?
邓利强:我认为,医疗机构对病假条管理几乎没有办法更严格了。原因有两点,在过去,病假条管理非常弱,那时候也没有执业医师法。今天,医院、医生不但有了法律法规约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医生开了病假条后,患者还要拿着病假条到门诊办去盖章、登记。
开病假条或诊断证明是医生的随附义务。病人需要病假条的时候,医院设置额外的程序,给医生履行义务设置太多程序,再进一步严格对患者也不一定有利,会增加患者的负担。
假的病假条是小部分,如果因此建立一个各级各类的医疗机构通用的大体系,那么社会治理的成本和力度就会增加太多,我觉得目前没有这个必要。
刘鑫:医院想对病假条采取更大力度的管理是很困难的。建设一个新的系统,从成本、难度上来说都太大。现在的医疗机构本身就是公益性的非营利单位,这些成本谁来承担?这是个问题。
记者:如果没有单设一个新系统的必要,那么在目前的管理机制基础上,对病假条的管理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
刘鑫:医院对病假条采取严格的登记管理,或者做成双联制,从自身加强管理,这也会产生压缩假病假条生存空间的效果。
医师随意开病假条,肯定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一个受害人,他拿出一些病假条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者向单位主张休假。对方如果较真,拿着病假条到医院调查验证,发现医师涉嫌作伪证以及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开病假条,这里既可能涉及刑事问题,也可能涉及行政问题。所以,医院要加强对医师的职业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记者:医院严格执行现有的病假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用人单位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对病假条有疑问就到医院核实。医院和用人单位同时发力,能够压缩假病假条存在的空间。不过,“代开病假条”广告出现在医院里,这个地点也很特殊,我们应该如何治理这种小广告?
邓利强: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它没有行政执法手段,能做的就是清除医院里的“代开病假条”小广告。医院不是公共场所,公权力机关也不能随意进入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购买假病假条、使用假病假条的人,我们应该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给予其负面评价。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邓利强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 刘 鑫《法制日报》记者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