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重视监察机关的职能建设,不论是1950年颁布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还是后来相继出台的《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对此都有涉及。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还根据反腐败难度大、风险高的特点,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此次改革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
只不过,这12项调查措施,有的没有上升为法律手段,有的即使在法律中有所规定,却不够完善精密,不利于保持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因此,此次改革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委必要的调查权限,既为监委履行职权设定了法治化轨道,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又将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坚决惩治腐败的行动有机统一,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4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将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既充分发挥专业监察队伍的作用,又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自上而下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与自下而上群众监督的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回顾过去,我们党在不断完善党和国家内部监督制度体系的同时,还高度重视群众监督,这给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怎样的启示?
纪亚光: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将人民群众视为历史的创造者,始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逐步建立了许多关于群众监督的制度,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
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面对执政的新考验,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不仅建立了维护党纪的党内监察制度、维护政纪的行政监察制度,还广泛实行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构建起党、政、群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将群众监督制度化,既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政治建设,又避免了无序参与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人民监察通讯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规范有序的信息来源,对改进工作、纠正偏向、克服缺点、挽回国家财产损失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深化这一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政、群三位一体制度监督体系的经验,结合时代特点,健全党、政、群相结合的制度监督体系,特别是将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既充分发挥专业监察队伍的作用,又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自上而下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与自下而上群众监督的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