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技术互联互通的特性,混业经营能够更为高效地整合信息、市场、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既可满足规模效益也可实现损益互补。“依托技术创造的各种金融产品,往往具有层层嵌套的产品结构,这就使得这些新型金融产品很难归属于特定的传统金融门类中去。因此,这一变革带来的混业化发展将是创造性和颠覆性的。”杨东说。
传统监管迎来挑战
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使得资金需求与资金提供者可以更便捷紧密地联系,不断创造出新的金融业态。一方面,它改善了我国广大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难以融资的困境,改变了投资门槛高、小额投资渠道匮乏的现状;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和风险,包括利用科技绕过监管、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监管真空,这都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实际上,科技对金融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市场与产品服务层面、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互关系上,还表现在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上。”黄震表示,当前我国在监管科技上已经跟上了市场的变革,对一些新的金融业态及时开展监测、预警、技术处置等。
比如,我国成立的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互联网平台数量的变化、信息披露的质量、利率的高低等都实行了实时监控,并定期发布报告。北京市金融局研发了大数据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云平台,用“冒烟指数”来衡量网贷平台的危害程度,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发并上线信息披露平台等,都被视为监管科技的标志性成果。
但也有专家指出,我国在金融科技方面的监管和法治还有些滞后,必须补上短板。“金融科技带来的普惠金融、智能金融、场景金融,让百姓生活更加便捷,但也可能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和干扰。”黄震表示,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制度设计,加大在数据和隐私方面的立法,以防数据泄露带来更多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所有的金融科技活动以及相关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行业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都应该将是否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普惠水平,是否有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基本原则,并按照这一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要结合自身的竞争优势和资源禀赋,在多层次金融市场和服务体系中找准定位、精准发力。(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钱箐旎 何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