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统计局、林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依据国家考核目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盟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对照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盟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盟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盟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