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查处力度加大,风险也骤增,携款外逃这种陈旧、笨拙和低层次的资产转移方式渐渐被“狐狸”弃用。
取而代之的,是“人赃分离”。洗钱,则成为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的主要方式。
洗钱,就需要地下钱庄。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局长黄守应介绍,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打击。在广东省佛山市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一腐败官员竟转移逾千万元到澳门赌博挥霍。
而未被这位经侦局长点名的挥霍者,便是被押解回国半年有余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人物”李华波。
随着时间推移,除了传统的地下钱庄转移方式,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离岸金融中心、境外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这次,在手段翻新的名单上,仍有李华波。
李华波将犯罪所得钱款存入其在国内选择的空壳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通过该汇款公司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将巨额资金转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由此,资产转移各个环节均不显露李华波的踪迹。
据了解,由于目前对一些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常常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近年来,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逐渐成为贪官转移资金的新趋势。所谓“特定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先将其家属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
“特别没收程序”追赃有效
“贪腐人员将赃款转移到境外,现在大多通过地下钱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跨境转移赃款的方式进行,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也成为了2015年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他人跨境转移赃款等进行集中打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向记者介绍说,“因此,这种现象在2015年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