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价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递纠纷……蓬勃发展的电商和网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亟须规范。昨天,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赔偿;电商经营主体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0万。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现状
电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
亟待加强。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吕祖善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
■禁止五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