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本周进行分组审议。期间,围绕这部法律草案的关注热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接受了记者采访。
立法体现政府最小干预原则
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启动立法进程。但它的起源最早要追溯到2000年3月5日——当天的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
电商立法顺应了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势头。“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电商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但缺乏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商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电商立法规范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吕祖善说,电商立法体现了对电商各方主体权益的保护,既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这也是立法的亮点之一。
“电商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的业态未来会不会产生颠覆性变化,谁都无法预测。”吕祖善说,草案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既体现规范,又给电商创新发展留有一定空间。
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要看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
目前,电商平台上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的比例超过80%,但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未来什么主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成为业界争论热点。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吕祖善解释说,是否登记要看经营主体是否持续提供商品和服务。比如农民在丰收季通过网上销售农产品,两三个月后就不做了,一些大学生在就业前做一段时间的代购等,这些都是需要鼓励和保护的。
再如一些个人提供的家政服务,钟点工、手工业者等,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是自然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向平台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