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云南省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年度评价每年开展1次,重点评估各州、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主要考查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州、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等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按照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评价等级划分规则由评价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全省年度综合考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