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赵恩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检察院职权和人员的重大调整。草案努力做到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哔辉说。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开幕,何哔辉作了关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何哔辉说,为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草案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
何哔辉介绍,本次修改工作将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称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准确把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关系。同时,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涉及面广,有些改革还在试点过程,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
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草案对近年来各地试点的派驻检查室予以肯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查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同时,草案规定,设置检查室应当从严掌握,“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查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查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何哔辉表示,根据多年来任命检察长的实际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草案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关于检察官职业保障,草案也有多处涉及。规定,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查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