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 张雪)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共6章66条,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3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施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此外,草案还对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出专章规定。关于法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王胜明说,有关人民法院的执行权,经商有关部门,草案对此未作规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目前,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尚未达成共识,还在调研论证。草案维持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