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飞 舒国勇)“经过你们的监督,我的立功终于得到了认定。”日前,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人员范肖刚(化名)在拿到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激动地对浙江省衢州市三衢地区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说。
2013年7月,1990年出生的范肖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后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我的立功咋不算?”2016年底,一脸郁闷的范肖刚向三衢地区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室提出申诉,称他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揭发朱某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认定。
受理了范肖刚的申诉后,驻监检察官们及时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原办案公安机关发函了解情况。
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范肖刚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为了立功,揭发了朱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朱某实施抓捕,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0余克。朱某拒捕并驾车逃跑。之后范肖刚又领着公安人员到朱某暂住的出租房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余克、氯胺酮片剂10余克。
2013年7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范肖刚作出判决,因朱某当时尚未归案,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立功的认定,因此法院对他揭发并协助公安抓捕朱某的行为没有进行评价,量刑时也没有予以考虑。
2014年8月,朱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5年4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以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范肖刚揭发而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片剂数量均在法院判决中被予以认定。
了解清楚情况后,驻监检察官们认为范肖刚具有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朱某的行为,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范肖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因现实因素,原审判决时对这一影响量刑的情节未纳入考量。为此,三衢地区检察院于2016年12月向浙江省第一监狱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对范肖刚下次呈报减刑时依法将他的立功表现纳入减刑幅度考量因素。
浙江省第一监狱接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对范肖刚立功事实作了进一步核实。今年7月,该监狱以范肖刚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为由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请减刑11个月。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裁定对范肖刚予以减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