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法制周报记者 薄庭庭
如今,组织员工旅游成为一些企业的福利,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刘苏(化名)在公司组织的漂流活动中不慎受伤,事后长沙市人社局对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苏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撤销长沙市人社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女员工在公司组织漂流中意外受伤
2016年2月26日,23岁的沅江女孩刘苏与长沙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从事淘宝客服岗位工作。
同年6月24日,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布信息:“大家上午好,星期天搞团队活动,聚餐漂流游玩,地点暂定浏阳凤凰峡,费用公司出,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刚入职4个月,就有出去游玩的机会,刘苏很开心。
6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公司组织下,员工们抵达浏阳凤凰峡。刘苏与同事两人一组乘船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刘苏所乘船只与后船发生碰撞致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当时,凤凰峡景区赔偿了刘苏1万余元。”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叶健康律师告诉记者,事后,刘苏要求公司作出工伤赔偿遭拒。
9月22日,刘苏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22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由于不服人社局决定,2017年1月,刘苏在律师建议下,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旅游和工作是否有关成争议焦点
“我们查阅了很多案卷资料,发现在湖南尚未有关于参加公司旅游受伤判定为工伤的案例,但在广东已有先例。”叶健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3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刘苏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不符合工作原因,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