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撂荒多年的土地无人过问?配套建设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耕地改为养殖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正面回答这些问题
记者日前在黑龙江省巴彦县调查发现,近千亩良田撂荒,不少耕地被破坏。据了解,这些良田是2012年农民出租给巴彦县部分乡镇政府的,本应在今年初由县政府兑付给农民的第二期租金却一直拖欠,不少农户陷入无田可种、生活没有来源的困境(8月22日《新华每日电讯》)。
与周边长势喜人的成片玉米相比,自家田地长满荒草,原本表层肥沃的黑土被推掉,到处是水坑、壕沟,用当地农民的话说,“上等地”变成了一块块没法耕种的“破地”。更为重要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拿到第一期土地租金后,没有了下文,镇政府既不给租金,也不把耕地返还给农民,部分农民的生活来源都成问题。梳理整个事件过程,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追问。
一是为什么撂荒多年的土地无人过问?耕地是国家重要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也就是说,无论这块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都不能处于撂荒状态。比如,土地管理法就对“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等情形分别规定了处理办法。在如此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下,为什么会有近千亩土地撂荒数年?
二是配套建设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从出租合同上看,“租赁用途为创办农村生猪养殖基地及建立配套建筑物、设施、馆舍等配套产业”。虽然国土部、农业部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但也同时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要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如果从事其他餐饮、住宿、会议、产品加工等活动,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想追问的是,实际用地人七合畜牧公司准备建设的配套建筑仅仅是农业经营生活用房,还是餐饮、停车场等永久性设施?配套建筑用地占整个租用土地的比例是多少?如果超出规定范围,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是耕地改为养殖场的用途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法律对前者的保护尤为严格。发展养殖业虽然也属于大农业范畴,但对土地要求不高,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果巴彦县租用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土地用来发展养殖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土地租用行为是否偏离了法治轨道?
要不是当地政府拖欠租金,存在的耕地管理漏洞还不知要隐藏到何时。从当地政府的解释看,实际用地是第三方也好,上届政府签的租地合同也罢,显然都不是拖欠租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