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国务院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的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各方意见。下一步将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尽快形成成熟的条例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根据意见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将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同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对于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如何避免公众参与决策“走过场”?如何避免“拍脑袋”“一言堂”?参与条例制定的权威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深度解读该法。
据新华社
征求意见稿
各方意见
不但有范围还要有标准
拟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什么样的决策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既规范了决策行为,又避免过多增加行政成本。
也有专家表示,目前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规定过于抽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缺乏客观标准,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给逃避适用条例规定留下空间。比如,车辆限行、企业限产的决策,对公民的财产权、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做出了限制,算不算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