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何鼎鼎 本报评论员
翟慎良 新华日报评论员
何鼎鼎:说起为官不为,很多人脑中会浮现“太平官”的形象:绝不腐败,但也不愿干事;总有态度,但没有进度。老百姓害怕这样的干部。不为的反面是敢为、善为,但“领头羊”会不会变成“替罪羊”?不少干部也会嘀咕。对此,各地陆续有一些探索,比如北京、重庆等地在问责条例中加了“容错机制”条款,比如江苏出台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容错的5个条件和8种情形。各地规定有差别,但指向是一致的,就是鼓励干部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翟慎良:容错,是为了让担当者勤政敢为,让改革者不再畏首畏尾。根据组织部门的调研,党员干部的精神状态总体上是好的,但确实存在有些干部不敢担当、不想作为的情况。而且,往往越需要担当的时候,有的越不敢担当;越是需要担当的岗位,有的越不愿担当。这时候就需要制度推一把,给敢为者以制度保障,更给懈怠者以制度鞭策。也只有细化制度,才能让“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更好落地。
何鼎鼎:好的制度,总是具有人文关怀的。当然,纸面的制度有了,具体研判关键在“人”,容什么错、谁来容错、结果怎么运用,依然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问题。说白了,如何“网开一面”,最受人关注。这方面江苏是否有具体案例?
翟慎良:有的,泰兴市根思乡井坔村就有一个典型案例。一位种粮大户因流转资金短缺无法足额支付村民地租,部分村民不让他收割小麦。3名村干部商议后认为,如不及时收割,损失就会扩大,就以农作物为抵押,从村农机专业合作社账上借了8万元给他。借款后来全部归还了,3名村干部还支付了700元利息损失。纪委调查核实这一情况后,就启动了容错纠错程序,并召开了听证会。经乡党委集体研究,认定3人违反农机合作社章程规定的错误事实,但这个情况又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容错免责。而对于这样施以容错的干部,组织部门也明确表态,“一往情深关心,一如既往信任,一视同仁使用”。
何鼎鼎:不难看到,容错是有条件的,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组织程序。其实,包括江苏在内很多地方的容错规定,明确纳入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区分的过程本身,就是明察秋毫的过程,也是反推地方决策部署科学性有效性的好时机,而这无疑需要更精细化的行政管理能力。
翟慎良:精细化的区分与识别,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当然,容错不是为了包庇错误,容错机制更不是“保护伞”。就像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政绩工程的,就应该成为“眼里容不下的沙子”。江苏就明确规定,即使没有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也不予容错。
同时,纠错与容错要并举,不能偏废。在宽容和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的同时,也要时刻防止搞纪律松绑、管理松懈。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展问责与纠错工作,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总之,不能怕担责任而不敢容错纠错,也不能避重就轻而以容错规避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