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陪同辽宁省鞍山市电视台《廉政时空》栏目去岫岩县粮食局采访一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案例,以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得知我们的来意,岫岩县粮食局局长刘键犹豫了再三,还是选择了面对镜头。
“我参加工作二十多年了,也是一名老党员,没想过自己会被问责,现在真是悔不当初啊!”
……
去年9月,有群众举报县粮食局原工作人员傅某被开除公职后仍然领取工资,县纪委很快就派调查组核实情况。傅某是县粮食局下属企业的一名职工,2015年8月至10月,因挪用公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0月12日,在没有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情况下,我安排局纪委书记程言拟写并下发给予傅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而处分决定下发后,我没有及时安排、督促有关人员到相关单位履行停发工资等手续,致使傅某继续领取工资至2016年9月,多领取11个月工资,共计2.79万元。”
“双开”后仍领工资 打折扣的处分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的规定,2016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刘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程言不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被调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2017年2月,两人被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为什么你们没有及时停发傅某工资?受到这样的问责处理后悔吗?”我发起了连续的提问。
“那时候不知道开除公职后,要由咱们单位负责办理停发工资手续,还以为等相关部门通知再办理。反思过后,我知道自己是因为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被问责的,责任心不强,平时缺乏学习。唉!受处分也应该,都怪自己责任意识不强,《准则》《条例》学习不到位。现在后悔也来不及啦!以后一定得注意,我就是前车之鉴啊!”刘键心情十分沉重地说。
最终岫岩县粮食局追回了多发的工资款,并将违纪款上缴。事后,粮食局内部也进行了一系列整改。在每周一机关学习会上,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党规,提高遵纪守规意识,查找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方面不到位的地方,及时整改。
处分执行不及时、处分执行不到位,影响了纪律处分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处分决定不能“打折扣”,更不能“打白条”。无论是作为领导干部,还是作为普通党员,都要时刻绷紧责任意识这根弦儿,凡事多问问自己,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监督执纪履职是否到位。如果因为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那可真是悔之晚矣!(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纪委 杨英姿)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