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 佘 颖)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迅猛发展,在为消费者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延误、快件损毁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泄露等。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履行《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制定工作,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专家、律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研讨,梳理出部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
为全面反映消费者意见、表达消费者诉求,从制度层面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中消协从即日起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
消费者可将对《征求意见稿》及之前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还应提出的其他问题和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kdzxtl@126。com(kdzxtl为快递暂行条例首字母),或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号楼315室,中国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2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立总则、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章,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章,是否应当增加?
二、关于保价
(一)《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议题:
1、邮政普遍服务是政府对国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保价规则是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邮政普遍服务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它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