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记者李万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印发。其中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准确适用保险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实践中存在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现象。对此,最高法院提出,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对于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健全金融法治,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例如,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意见》要求,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据悉,人民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