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本报记者张国强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省检察院共接到省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5件。省检察院采取领导督办、有关办案部门承办、召开疑难案件协调会、办理结果当面答复等形式,认真负责地办理了这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目前,5件已全部办复,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很满意。”今天上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如是说。
在马晓红代表提出的《关于增进再审检察建议实效的几点建议》中,对进一步增强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时效性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肖声表示,再审检察建议是新修改的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新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抗诉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了高效、灵活等特点,提升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同级监督能力。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监督方式,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目前,辽宁全省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5件左右,各级法院都能够依法办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民事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征求各地意见。待该规定正式下发后,省检察院将与省法院积极沟通,研究贯彻意见,进一步提高辽宁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这些情况向代表反馈后,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很满意。
“罗力彦代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应及进一步推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对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肖声说,这对辽宁省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很有启发。
按照罗力彦的建议,今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控申、案管等部门都对各自管辖的有关案件,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了专门评查,仅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专项检察就达6次,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并纠正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案件有44件,追究责任人员100余人,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提高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很满意。
在《关于检察机关及时纠正基层法院违法行为的建议》中,王勇代表反映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在执行某锅炉厂破产案件过程中,擅自划扣请求人银行账户流动资金,请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经审查,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将某有限公司认定为偿还债务执行主体的依据尚不充分,执行程序上有瑕疵。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已向铁西区法院发出执行监督的检查建议。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很满意。
李志伟、赵雨竹代表提出的《关于郝某某长期不归还诈骗案中赃款应予重新立案侦办的建议》,建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应当责成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协调,对郝某某拒不归还涉案赃款事项重新立案侦办,对所欠案内款项尽快依法追缴。
肖声介绍,此案责成葫芦岛市检察院办理。葫芦岛市检察院立即协调市公安局、市法院负责人召开案件督办会,认真研究了进一步追缴赃款的措施手段及法律依据,对郝某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审查。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黄素华等10名代表在《关于请求辽宁省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公正司法的建议》中,对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有关证据和程序提出质疑,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决定。肖声介绍,经审查,并经兴城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很满意。
本报沈阳11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