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性方面:《基本法》不仅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方针以法律形式订明,而且在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民生、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基本法》是一份完整和全面的宪制文件。
图为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言。中国人大网李杰摄
务实性方面:《基本法》的条文切合落实“一国两制”的实际情况,务实性强。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实质性任命权。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并不是主权国家,因此香港的民主和民主选举,只可以和一般的地方政府比较,而不可以和主权国家比较。在民主国家地方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没有类似香港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全面的财政支配权,自治权较香港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由于中央的额外授权,所以中央保留了对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任命权。这是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而作出制度设计的例子之一。
生命力方面:《基本法》实施二十年来,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和强大生命力。例如《基本法》第111条规定的“一个国家”、“两种货币”,当年就有不少人担心是否可行。事实证明,“一国两币”不但是可行的,更让香港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人民币的国际化、为国家的金融改革贡献力量。
“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更体现在香港“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上。
我国是全世界发展最快的主要经济体,国际地位也不断提升。在“一国”下,香港更得到中央和内地省市的支持,因此相比起外国城市,香港有明显的“一国”优势。我们能够乘搭国家发展的快车,也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包括“十三五”规划、“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相比内地城市,香港与国际接轨,有“两制”的优势。《基本法》规定香港使用中英文为正式语文。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香港可以自行处理对外事务。我们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或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签订贸易协定等等。这些都确定了香港作为国家最开放和最国际化城市的地位,可以成为连接国内外的“超级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