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基本法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除了国防和外交权之外,还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以及对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等。基本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并受中央监督。
三是香港法律地位与基本制度的关系。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法律地位。根据基本法并从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不搞“三权分立”。在这一制度下,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特区政府负责、也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具有“双首长、双负责”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都须正确理解、认真贯彻并切实维护。
二、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法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活动准则。维护香港长治久安,首先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对于符合基本法规定,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事情,应积极予以支持。反之,则坚决依法处理。本着这一原则,中央政府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处置违法“占中”活动,捍卫法治,维护稳定。本着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立规明矩,打击“港独”势力,维护国家安全。这些都彰显了中央依法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决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
三、促进香港繁荣发展,必须善用基本法赋予的制度优势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之内享有“两制”之利。一方面,国家强大的综合国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各种困难与挑战,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强后盾。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继续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这使其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得以占有独特地位、发挥特殊作用。20年来,内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香港与内地的交流合作日益紧密,并从中获得了巩固与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强劲动力、广阔空间和宝贵机遇。目前,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人员往来大幅增长。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最大的融资平台、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是内地在境外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是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国家金融开放的首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