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真不是一句半句能说清楚的。简而言之,在刑事主观主义诞生前,刑法学只会关注犯罪人的客观行为,而对他们的心理状态或者主观特征漠不关心。这种只重视客观不在乎主观的倾向后来被越来越多的人质疑。其中一个质疑者——龙勃罗梭——认为,不关注人而只关注行为的做法只能惩罚犯罪,无法做到犯罪预防,于是他依靠自己的医学知识以及揭破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即所有犯罪人都是天生的,他们都有某些不同于常人的特征(如嘴歪眼斜),刑法的任务就是通过惩罚犯罪把这些人从普通社会大众中揪出来,不论他们犯罪行为的轻重,都要给予严厉处罚,以保护社会不受侵害。
在今天看来,龙勃罗梭的很多观点有些不太能够被接受,不过这种思路在当时却成功地把人们的关注点从犯罪人的行为转移到了犯罪人本身上,从而开创了刑事主观主义的先河。后来,刑事主观主义逐渐发展出了犯罪心理学等分支,犯罪人心理画像就是这样一
点点
发展出来的。这种画像所描绘出来的是犯罪人内心深处的特征,这些特征往往被表面特征掩盖住,不为人所知。所以,村民们不敢相信他们熟悉的邻居就是变态杀人狂,也不足为奇。
死刑及其停止
不少人对于警方对本案案情的公布也提出了意见,比如有人认为本案的相关犯罪情节在2004年才被警方公布,不利于让社会大众提高警惕,防范被害。
其实,类似这样的命案,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对于案情的公布想必是非常纠结的。一方面,详细公布案件特征和作案手段确实有利于警示大众;但另一方面,侦查具有秘密性,在案件未破获之前,过多公布案情信息不仅不利于破获案件,反而可能导致其它不良影响,增加社会危险或者司法负担。
所谓增加社会危险,比如有人会去模仿作案,这种例子并不少见,我不再详细说。关于司法负担可以给大家举这样一个例子:在实践中曾经出过一种情况,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被执行前突然向司法机关坦白,称自己还有遗漏的杀人行为没有被处理,并且将杀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信息说得非常具体,这种情况下对他的执行必须中止,然后根据其交代的情况开展调查。最终,侦查机关发现死刑犯所交代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在案发时间段该死刑犯并不具有作案条件。深入调查后才发现,是死刑犯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相关案件的具体信息,然后在执行死刑时故意将案件安在自己头上,以拖延死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