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又称乐平“5·24”奸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对乐平“5·24”奸杀案再审改判进行解读。
“5·24”案再审改判彰显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改判了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从死刑改判为无罪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其中既有赞誉的,也有指责批评的,甚至还有辱骂等这种更为极端的非理性行为。
“对于案件的改判,我们应本着客观的态度去看待它、本着理性的态度去分析。”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祥福认为,江西省高院始终本着依法谨慎、公开公正、有错就纠之态度审理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实践,是一次践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诚如法谚所云: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无冤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但追求这一境界的过程是艰辛的。”胡祥福认为,造成冤假错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刑事案件是一种既往发生的事件,它需要由一系列证据来说明,而且也是办案人员不断认识、发现事实真相的一个过程;它需要运用证据、依据证据规则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冤错案件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正视和防范。”胡祥福认为,冤错案件既然已经发生,就必须正确面对。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同时,对于冤错案件必须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明晰责任、汲取教训,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刑事立法、转变办案理念、强化规则意识以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冤假错案
“该案从原审有罪到再审改判无罪,主要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本次改判正是司法机关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和表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以前司法机关对于证据存疑、定放两难的案件,有时不敢坚持疑罪从无,而是采取疑罪从轻的妥协处理方式,实质上还是疑罪从有,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法治的精神,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应当按无罪处理,这是当代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和原则。”黄华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经常会面临一些现实的压力,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来自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压力。他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不能放纵“犯罪分子”;二是来自其他办案机关的压力。出于相互照顾情面和相互支持工作的考虑,检察机关不便否决侦查机关的有罪意见,审判机关不便否决检察机关的有罪起诉,二审法院不便否决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