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条,朱巍分析,这就明确否认了网约车市场的“唯资本论”的乱象,让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回归到正常市场环境,各个经营者之间需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竞争核心,不能紧靠“砸钱”来掠夺市场。
另外,《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市场奖励、促销”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市场奖励或促销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也有相应的竞争法和广告法约束,不需要在网约车新政这样的特别法中额外规定。新政删除了提前公告的规定,反映出立法思路回归市场主导的意愿。”一名互联网法律研究专家告诉澎湃新闻。
七,纳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乘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在网约车平台狂飙突进中,传统出租车公司认为,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竞争存在巨大不公平——网约车无需纳税。自此,在纳税问题上,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此前,曾出现多起网约车乘客乘坐网约车遭遇事故后,相关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方面认定不清的问题。
八,“顺风车”、拼车怎么管: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朱巍表示,民用车辆的合乘,是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的“好意同乘”。顺风车是解决城市拥堵,减少城市上路车辆的一大法宝,国内外司法实践也多有比较成熟的判例。顺风车本质上区别于网约车的商业营利性,所以,新政提出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是对的。
九,保障:采集乘客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办法》第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此前,由于网约车平台在司机准入和车辆审核上存在疏漏,很多时候,网约车乘客预约的网约车与实际来接客的车辆并不符,在乘客安全保障上存在隐患。《办法》出台后,网约车平台在审核司机和车辆上将会更加严格。”一名网约车平台从业人员向澎湃新闻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