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案这样存在极高重合率的仲裁员选任,以及预设立场或预判结果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对仲裁庭的公正性造成减损。
仅以本案中仲裁员Wolfrum法官为例,其曾在2010年12月—2015年3月仲裁的查戈斯群岛案(毛里求斯诉英国)中担任仲裁员,并在2013年4月中菲南海仲裁庭第一次组任时被菲律宾方选任为菲方指任仲裁员。
Wolfrum法官所参与的这两起仲裁案,在时间上存在重叠或衔接紧密、成立法律依据相同、案件实质部分重叠、争端一方当事国甚至存在主张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排除其存在预设立场、预判结果的可能,难以避免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仲裁庭有缺陷,裁决亦应无效
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构成及人员组成存在构成合理质疑其公正性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仲裁庭的实际主要组建人——时任国际海洋法庭主席日本籍柳井俊二法官对中国存在能够引起合理担忧的偏见。理应回避指派、组任中菲南海仲裁庭。
由于中菲南海仲裁庭已确实成立,柳井法官未能履行回避责任的指派、组建行为导致了仲裁庭组建存在缺陷性。依据此缺陷性,主张仲裁庭的组建自始无效,从而推论仲裁庭本身及其裁决的无效性,将是否定中菲南海仲裁庭裁决效力的一个思路。